“河长制”明确了地方党政领导对环境质量负总责的要求,对环境保护的职能问题作出了新的、科学的审视。长期以来,对环境质量的指责或肯定,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环保部门的。但在事实上,环保部门由于行政权限、技术手段、人员配备等限制,对于涉及环境的各方面掌控、调度往往力不从心。
环境问题尤其是水环境问题,牵涉领域众多,可谓包罗生产、生活的方方面面。“河长制”体现了《环境保护法》中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”的要求,把地方党政领导推到了第一责任人的位置,其目的在于通过各级行政力量的协调、调度,有力有效地管理关乎水污染的各个层面。
“河长制”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执行力,弥补了早先“九龙治水”的不足,真正形成全社会治水的良好氛围客观地说,在环境问题上,“人人都是排污者”,但长期以来,整个社会上却并没有树立“人人都是治污者”的理念。旁观、指责、讽刺、挖苦一度成为不良的社会风气。
这种风气不仅存在于社会普通群众中,也存在于政府部门之间,谈到水臭了、河黑了,眼睛更多地看向环保、市政、水利等部门,对自身的追问却很少。
“河长制”力求改变这种风气。从组织架构来看,纵向从地区行政长官(省委书记、省长、市委书记、市长)开始,“系在一根绳上”的还有区委书记、区长,镇党委书记、镇长,村支部书记、村委主任,大大小小担任各级“河长”的干部人数近2000名;横向从政府各级部门开始,发改、经贸、财政、规划、建设、国土、城管、工商、公安等12个部门都各有分工、各具使命,谁都不能在水环境治理上缺位。这个办法,最大程度整合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力量,弥补了早先“多头治水”的弊端,使治水网络密而不漏,任何一个环节上都有部门、有专人负责。而“一荣俱荣、一损俱损”的治水“生态链”,使每个部门都不敢玩忽职守,提高了水环境治理的行政效能。
随着“河长制”的层层推进,社会力量也被带动起来。最明显的是产业结构调整,沿河、沿湖的企业不得不放弃传统落后的生产方式,超标排污企业被关停,有环保自觉的企业家开始寻求清洁生产方式,循环经济得到发展。“河长制”也壮大了民间治水的信心和决心,机关干部、党团员、青年学生中宣传环保的积极性高涨,家庭妇女也广泛参与,NGO组织也积极参与,全社会水环境治理的氛围空前良好。
“河长制”最大程度地整合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执行力,弥补了早先工业污染归环保部门、河道保洁归水利部门、生活污水归城建部门的“九龙治水”治理局面,形成了政府牵头、各部门行动、全民参与的治水生态链。
“河长制”提出了河道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,并在行政区域内形成竞赛氛围,树立了“上下游共同治理”、“标本兼治”的科学态度
“河长制”虽按照行政交界面划分并落实了各级领导干部的治水责任,但水是活水,一条河的治理需要上下游共同配合。“河长制”提出的目标,既对各行政区的治水吹响了“竞技”口哨,又对各行政区上下游联动、协调配合提出了要求。
事实上,面对这样的目标任务,每个地区没有一家敢在治水大业上“拖后腿”,标本兼治,不玩花架子成为各地干部的自觉意识。按照“河长制”要求,各地要对辖区内“河长制”河道造册建档,做好数字、文字、图像等全面记录,并因地制宜实施“一河一策”,有针对性地确定治水方案。同时,每条河都必须切实落实截污、清淤、企业整治、河容整治、两岸绿化、环境卫生等基本措施,地方政府同步做好排污总量控制、环境卫生监管、船舶污染治理等。
“河长制”提出了河道治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措施,因地制宜实施“一河一策”,有针对性地确定治水方案;树立了上下游共同治理、标本兼治的联动机制;将“河长”治理河道的情况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,实行“一票否决”。“河长制”的建立,为科学理性地实现和推进这些目标、措施提供了可能。
随着“河长制”在各地推行,大地上奔腾的河流悄悄发生了变化。自“河长制”落地以来,河南感官水质异常河道从211公里下降到34公里,环境卫生不达标河道从53公里变为全部达标,综合考评优秀河道从620公里提高到2274公里。
改变的除了环境,还有人。 “河长制”在河南推行后,不仅使河流又回到最初的模样,还影响到每一个临河而居的百姓。“以前没人管,大家你扔我也扔。现在镇长、村长没事就会来走走,保洁员每天下河打捞垃圾,大家也不好意思再乱扔乱排了。”村里人不仅开始约束自己和家人的行为,碰到陌生人向河道扔垃圾也会主动制止。
更深的影响还在岸上。 “河长制”让考核重心发生调整,环境倒逼的压力使地方自觉地将治污纳入常规,并抓住契机加快经济结构转型升级。凡是可能对河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行业一律被拒之门外。
在未来,随着“河长制”的全面推进,省长、市长、县长、乡长、村长都可能成为“河长”,成为我们“母亲河”的生态卫士,而越来越多的人也会参与到“母亲河”的治理之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