水是生命之源、生态之基、生产之要。江河湖泊作为水资源的重要载体,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功能、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。全面推行河长制以来,郑州市通过治理,河流湖泊水库发生了显著变化,河道乱占乱建、乱采乱挖、乱倒乱排问题得到初步遏制,河流生态水量得到保证,水质状况得以改善。但据调研,在河长制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,需引起重视。
一、管理部门多头治水,责任边界不清
河道管理部门多,岸上岸下涉及水利、环保、住建、交通、国土等多部门,各县区及部门根据管辖区域对流域分段包保,各自管理。以河道采砂管理为例,单一采砂行为涉及水法、河道管理、矿产资源、航道管理、施工通航管理等多个方面,采砂地段往往处在流域交汇平坦地段,具体管理过程中,存在部门责任边界交织、联动不力和相互推诿现象。
二、河道治理任务重,资金投入压力大
治理任务艰巨,千头万绪,局面复杂,不仅要开展码头整治、河道清淤、封堵排污口等治标措施,更需同步开展生活垃圾、污水治理,强化环保基础设施建设,增强群众环保意识等治本措施。各项措施的落实都需要大量项目资金支撑,单靠基层财力难以达到全面治理的效果。大体量水源保护及河长制工作需要人、财、物、技等要素作保障,当前综合治理力量单薄。县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,财政困难,资金落实有一定难度,造成工作滞后,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。自全面推进河工制工作以来,乡镇河长办一真是零经费运行。
三、问题销号时限短,整治质量难保障
河长制实行治理任务清单管理,限时销号形式。调研发现,“负面清单”层层下发,最终落实均在基层,部分“清单”销号时间限定在十几天甚至数天,基层为按时完成任务,不得不采取突击、一阵风式整治,以牺牲质量换取按期销号目的。基层反映,问题不排查出来要问责,但排查的越多,整改的任务越重,被通报问责的风险也越高,影响工作积极性。
四、群众参与度不高,局部地方存在“一头热”现象
从省市到县乡,各级党委政府均高度重视河长制工作,纷纷出重拳、花巨资、下大力推进河长制落实,构建三级河长、四级河长或五级河长体系,营造了浓厚的护河、管河氛围。但在调研时发现,少数地方在各级干部治河行动“轰轰烈烈”的同时,部分与河道关系更为紧密的群众依然是“旁观者”的角色,利害关系认识不足,参与热情不高,存在干部“一头热”现象。
对此,就进一步推进河长制提五点建议:
一、进一步理顺河长制责任体系
进一步强化认识,打破部门壁垒,构建统一治理体系,明确、细化各地各部门责任。以流域为单位,自上而下构建流域总河长负总责、水利部门牵头负责、流域上下游河长分段负责、各责任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体制。同时构建工作联席机制、综合管理执法机制,以妥善处理职能交织、责任不清弊端,统筹流域内河长制落实各项工作。
二、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》,建议国家、省、市加大产业转型、生态攻坚转移支付和涉农项目资金整合力度,整体打捆至县(市区),由县(市区)根据轻重缓急和辖区流域治理实际,突出重点区域、重点流域、重点领域,实施全流域生态治理,提高治理实效。
三、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
河长制是一项长期工作,要构建长效工作机制。在加强问题排查力度的同时,建议对排查出的“负面清单”进行梳理,结合各地实际,给基层更多整改工作权限,由基层根据轻重缓急,分类分年设置重点整改流域及流域整改重点,不搞一刀切,推行渐进式销号管理,实现“负面清单”从突击整改向长效管控转变,从注重整改数量向提高整改质量转变。
四、加强基础性环保设施建设
在强化整治及问题销号的同时,注重开展对农村生活、畜禽养殖污水处理技术的投入和研究,尤其是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农村集镇、自然村落推进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资源化、减量化、无害化基础设施配置、建设,适时推广生活污水处理,根据基层实际情况统筹推进,突出标本兼治。
五、整合汇集多元治理力量
在加强宣传动员的同时,以县乡为单位,结合村级网格化综合管理机制,整合河道巡查员、护林员、护路员、治安管理员等工作职责,聘请村民担任村级综合管理网格员,兼顾河、林、路等管理职责,统一管理主体,统一工作标准,统一考核机制,统一财政资金,真正发挥群众在河道治理、乡村治理中的主体作用,提升管护成效。